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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875号

(2015)鲁民初字第1875号




原告李某凤与被告李某宾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贡恩法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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