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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200号

(2015)鲁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李某培与被告狄某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培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春生




人民陪审员  王三杰




人民陪审员  孔金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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