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鲁民初字第933号

(2015)鲁民初字第933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卢某、蔺某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1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程相哲




人民陪审员  凌 全




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楷模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