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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245号
原告郭某某,女,1969年6月18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8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郭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米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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