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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795号
原告徐某某,女,1963年7月31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8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徐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卫真
审 判 员 周米娜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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