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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523号(2)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每月给付何某生活费每人每月90元,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5月份至12月份的生活费。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的1月5日前支付该年度上半年的生活费,每年的7月5日前支付该年度下半年的生活费;
二、今后何某生病花费凭医院正规医疗费收费发票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六人各承担六分之一;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六人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卫真
审 判 员  周米娜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国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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