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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6月9日生。
被告王某,男,1978年1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卫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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