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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98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31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某,男,1957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甲,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朱某某、朱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某某并未起诉,该案系王某某次子朱国彬以王某某的名义起诉,王某某知情后表示自愿放弃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红举
审 判 员  郭国荣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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