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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32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吴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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