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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572号
原告孔某某,女,汉族。
被告唐某甲,男,汉族。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树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被告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女儿唐某乙出生于××××年××月××日,儿子唐某丙出生于××××年××月××日。结婚以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经常吵架摔东西,打人,还在外沾花惹草,不务正业,还来家里闹,已经无法生存下去,请求离婚。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唐某乙由孔某某抚养,儿子唐某丙由唐某甲抚养。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案在开庭时,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分割婚后财产。
被告唐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离婚了对孩子不好。刚结婚的时候确实有过打人现象,现在很多年没有对原告动过手,偶尔也打牌,但是不像原告所述的那样经常赌博。被告想和原告和好。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希望被告抚养两个孩子,原告每月出2个孩子的抚养费一共600元。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依据诉、辩双方的请求和主张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2、孩子随谁生活更有利其健康成长。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孔某某递交的证据材料是:1、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夫妻关系。2、保证书1份,证明被告想改好了,一直没改好。3、手机微信1份。证明被告通过微信辱骂原告,侮辱原告的人格。时间是七八天前,是下午6点15分。
被告唐某甲的质证意见是:结婚证明无异议,保证书不是被告写的,落款是被告签的名字。对手机微信,提出是被告发的。被告打原告的电话,打了100多次也不接,被告想改,原告不给被告机会,有一天晚上大概十二点左右,给原告打电话是通话中,被告再打就关机了,当时被告怀疑是原告和其他人打电话了,心里一时不高兴,就在微信上骂了原告。
经庭审质证,原告孔某某提交的结婚证明被告唐某甲无异议,保证书提出不是被告写的,落款是被告签的名字。手机微信,被告承认是自己发的微信.对3份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一致的内容确认案件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新乡市凤泉区民政局(原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唐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唐某丙。结婚以后被告唐某甲有赌博的现象,因发生矛盾,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离家出走与被告唐某甲分居生活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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