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秦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郭慧娟,新乡市牧野区新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张树中,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秦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慧娟,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生长子,名秦某乙,××××年××月××日生次子,名秦某丙。××××年××月××日原、被告在新乡市凤泉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前,仅经过三、四个月的了解,就在一起同居生活。刚开始生活就发现被告的性格和原告严重不和,且被告的生活行为和常人不一样。特别是被告经常和原告的父母发生矛盾及争吵,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不听不改,仍然我行我素。在日常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不体贴关心,2014年7月28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不能和好,并且双方矛盾更加激化。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秦某乙由原告抚养,次子秦某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出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对原告起诉孩子出生日期,结婚登记时间无异议,但对原告起诉的理由有异议,均不符合事实,被告并没有对原告的父母产生过争吵,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两个孩子正常学习成长需要完整的家庭生活,为此被告不同意离婚,不符合双方感情破裂,请求判决不予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提交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和,向本院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证明感情已经破裂,提交长子秦某乙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长子秦某乙××××年××月××日出生,次子秦某丙××××年××月××日出生,请求两个孩子双方各抚养一个,互不出孩子抚养费。共同财产在新乡市城南庄某号楼某户购买房屋一套,包括房屋内双人床一张、双层儿童床一张、洗衣机一台、电热水器一个、台式电脑一台、电动车一辆,总价为40万元双方均分。外债证据在原审卷宗借秦某丁100000元(已偿还50000元)、魏某甲10000元、王某某20000元现金、魏某乙3万元、秦某戊9万元、秦某己2万元用于买房,她借外债我不清楚,各自外债各自偿还。
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证明感情不和有异议,认为感情没有破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双方没有分居,理由不成立。对原告提交孩子户口本证明两个孩子出生年月日无异议,认为两个孩子不能分开。对共同购买新乡市城南庄某号楼某户房屋一套,包括房屋内家具价值40万元无异议,认为不予分割。共同财产还包括合伙投资经营的干燥剂厂,原告驾驶的车辆豫AXXXX号中华牌轿车一辆,另外还有豫AXXX…号码记不清了,还怀疑原告在郑州有房产。原告讲的外债没有用到共同生活我不认可。为买房我还借我叔叔李某乙10万元,借我弟弟李某丙5万元,还借李某丙3万元用于孩子上学,共借外债18万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对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对原告提交婚生孩子户口本、对双方共同购买房子一套包括房屋内家具价值40万元,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以双方分居生活三年之久,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再次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又未共同生活,本院不予确认。双方各自债务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均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称原告还有其他共同财产,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李某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无争议事实,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婚后生育两子,长子秦某乙生于××××年××月××日,次子秦某丙生于××××年××月××日。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新乡市凤泉区民政局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另查明,原告家存放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海尔牌电视、冰箱各一台、壁挂式空调一台、铃木王骑式摩托车一辆、餐桌带六把椅子、十开门衣柜一套、茶几一台、123组合沙发一套。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位于新乡市城南庄某号楼某户,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XXX号)、双人床一张(带床垫)、双层儿童床一张(带床垫)、洗衣机、电热水器、台式电脑各一台、电动车一辆。上述共同财产均在新乡市城南庄某号楼某户存放。原、被告认可购买房屋一套及家具价值40万元,双方各自向其亲属均借有外债,为购房子使用。2014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14)凤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半年后原告还因双方感情破裂未和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抚养长子,分割财产。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