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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478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凯,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纪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树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于2007年4月在封丘工作期间与被告认识,于同年11月28日办理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新乡市凤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在感情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匆忙结婚,婚后双方矛盾不断,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孩子及家人进行辱骂,使得夫妻感情更加恶化,最终双方在2012年7月在凤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来,出于对孩子的考虑及被告的主动认错,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9月20日复婚。但是复婚后被告仍然没有悔改,甚至变本加厉,仍然打骂孩子,并且多次辱骂原告的家人,原告在2013年年底就彻底认为双方早已没有了夫妻感情,随即起诉至法院,后因被告说自己怀孕并流产,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被告后来向原告父亲坦白了自己怀孕是假,原告在2014年9月再次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同年10月底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原告认为,至今双方分居已近两年,双方不断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发生打架的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早已彻底破裂,虽然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孩子成长是有利的,但是原告与被告的争吵打架更是对孩子的伤害,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也是为了孩子有个安定的生活,可以健康成长,原告收入稳定,父母健康,可以最大限度的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法院判决孩子给原告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现在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第三次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和女儿由原告抚养,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孙某某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不同意离婚。1、婚前,被告与原告建立了坚实的情感基础。2007年初,被告孙某某与原告李某甲结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较长时间了解,双方建立了较为坚实的情感基础。同年11月28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之后便长期共同同居生活。2008年,长女李某乙出生。2010年,长子李某丙出生。子女的相继出生,使被告与原告的情感更加浓厚。原告在诉状中称:双方在婚前了解少,婚后缺乏沟通,在感情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匆忙结婚。这些与事实不符。被告认为,双方的情感基础是牢靠的,结婚也是在深思熟虑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若没有坚实的情感基础,为什么要生育长子、长女呢?为什么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呢?2、婚后,被告与原告间情感出现波折但经受住了考验,双方的情感在矛盾中得以升华。××××年××月××日,被告与原告共同到新乡市凤泉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真正的婚姻生活自此拉开帷幕。由于双方年龄较小,对婚姻家庭事务的处理上难免意见不统一从而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2012年7月,因生活琐事双方互不相让,意气用事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随即后悔不已,于同年9月20日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经历了情感上的波折之后,双方恩爱如初,情感在波折中得以进一步浓烈。原告诉状中声称:婚后双方矛盾不断,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子女及家人进行辱骂,使得夫妻感情恶化等。复婚后被告仍然没有悔改,甚至变本加厉,打骂孩子等。这些均不属实。被告认为,夫妻之间对家庭事务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是极为正常的现象,若仅以意见不一致吵两句就认为双方矛盾不断,就认为夫妻感情恶化到难以为继的程度,这是无端的指责。至于辱骂家人、打骂子女更是无中生有之事。3、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对原告方的过错行为,被告愿意既往不咎。第三者插足才是造成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的根本原因。虽然原告的过错行为给被告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但是被告愿意原谅原告极端过错的行为。妻子不能没有丈夫,孩子不能没有父亲。被告希望原告能知错能改,重新回归家庭。二、子女长期跟随被告生活,如若生活状态突然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故不同意原告抚养子女的主张。1、两个子女是在被告和原告非婚姻状态下出生的,从出生到现在两个子女一直同被告共同生活,母子、母女情深。若突然改变现在的抚养状态,势必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2、原告对子女关心较少,尤其是第三者插足婚姻生活之后,原告更是对子女极少过问。加上原告婚外情感的不正当行为,被告足以认为,子女由原告抚养将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判决离婚,因为原告有外遇,要求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综上所述,被告希望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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