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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722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王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承担。
审判员 葛 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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