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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945号
原告宁某。
委托代理人冯彦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宁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彦琪,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克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某诉称,其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宁跃华,现已婚配,××××年××月××日生育长女宁恬恬。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最近三年双方矛盾加剧,都曾因离婚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已经分居长达三年之久,没有任何在一起生活的意愿,足见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因双方感情不合,宁某无家可归,其母亲亦被赶出家门,儿女和其不得相见,其所多年经营的生意现在也不由其控制。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与张某离婚;婚生长女宁恬恬随其生活;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欠张宗豪股权转让款1600000元及宁跃华儿子满月所欠烟酒款3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平均分担;由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张某辩称,其与宁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7年的共同生活建立起浓厚的夫妻感情;两人共同打拼,经过无数坎坷,现在投资控股开办汽车经销维修公司,资产达千万余元,平时出现小矛盾小摩擦在所难免;××××年××月××日宁某曾给张某写书信一封,从书信内容可以看出宁某对家庭、对子女及张某本人都有着深厚的感情;宁某与张某都曾起诉过离婚,后都申请撤诉,由此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长子宁跃华已结婚生子,长女宁恬恬成绩优异,家中还有80岁老母亲,四世同堂,幸福无比,不同意离婚;关于张宗豪的股权转让数额不能确定,应以公司账务为准,宁某提供的财产及债务清单涉及公司股权的应以公司账务为准,涉及不动产的应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张某请求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为:1、宁某与张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长女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2、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范围及如何分割。
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宁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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