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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945号(2)
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张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3)长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1份;2、宁某书信1封,以上证据证明双方有感情基础,虽有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3、长垣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4、河南省××医院住院证、诊断证明书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张某患有脑梗塞、高血压、器质性精神障碍等××,无法独立生活,宁某应依法承担扶养义务,如判决离婚,对子女家庭事业、张某的身心××不利。
宁某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证据1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是宁某不愿离婚;证据2系宁某3年前所写,在这3年间双方夫妻感情恶化,已不可能和好。证据1系本院判决,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宁某又提起离婚诉讼;证据2系宁某3年前所书写,不能证明现在的夫妻感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没有破裂,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宁某对证据3、4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张某是否患病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没有关系。张某确患有××,需要扶养,宁某的异议不能成立,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宁某、张某均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针对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宁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2)长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1份,据此证明张宗豪将其所持有的长垣县众诚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9.2%的股权转让给宁某,宁某支付转让款2600000元,宁某已支付1000000元,下欠160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财产及债务清单1份,据此证明宁某名下的房产共8处,1-4处房产已经法院拍卖用于偿还所欠邮政储蓄银行的债务,第8处土地已经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颁发给宁某的土地使用证,由宁某母亲所有;宁跃华的长子办九宴席所欠烟酒款3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清单上的5、6、7处房产、张某名下的房产、宁某所持有长垣县众诚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
张某对证据1没有异议,该证据系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张某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清单上第1、2、3、4、8处房产宁某没有提供拍卖、土地证撤销的相关证据;清单上第5处房产系按揭房,现由宁跃华居住,房贷由宁跃华支付,该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清单中第6、7处房产宁某没有提供产权证明,无法确认;张某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欠张宗豪股权转让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宁跃华的长子办九宴席所欠烟酒款30000元宁某没有提供证据相印证,无法确认。证据2系宁某自己所书写的清单,宁某没有提供清单上的第1、2、3、4处房产已被拍卖、第8处土地使用证已被撤销、第5、6、7处房产产权证明、宁跃华的长子办九宴席所欠烟酒款30000元的相关证据,张某因患病未出庭,上述房产及价值、债务无法确认,张某的异议成立,对证据2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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