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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87号(2)
经庭审质证,姬某乙、魏某甲、韩某对证据1不予质证,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姬某乙、魏某甲、韩某对该债务的发生、发展不知情,即使该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证据2、证据3也不能反映借条涉及的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姬某甲提交的三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魏旭阳在和姬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姬某甲借款220000元,且魏某甲、韩某在向姬某乙、魏海洋提起的诉讼中认可系姬某乙在魏某甲、韩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处分了原来魏旭阳持有的江阴凯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姬某乙继承了魏旭阳生前持有的江阴凯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后,又将该股权转让给了魏海洋,实际继承了魏旭阳的遗产,故姬某乙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但仅凭姬某甲提交的户籍证明以证明不足以证明魏旭阳和魏某甲、韩某共同经营起重生意,亦不足以证明本案涉及的借款系用于和魏某甲、韩某共同经营的起重生意,且魏某甲、韩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魏旭阳的遗产,故姬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魏某甲、韩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魏某甲、韩某所提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姬某乙、魏某甲、韩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诉讼费缴费票据及民事起诉状各1份,据此证明××××年××月××日、魏某甲、韩某因魏旭阳生前所留股权纠纷一案向姬某乙提起民事诉讼,魏旭阳生前所留股权应当按照遗产处理,用于清偿其生前个人所负债务,姬某乙已经放弃对魏旭阳遗产的继承权;2、证人魏某乙、魏某丙的书面证言各1份,魏旭阳个人QQ留言等的整理打印稿等共5页,据此证明魏旭阳陷入赌博的泥潭不能自拔,魏旭阳所借债务均未用于家庭生活,魏旭阳和姬某乙结婚时间较短,期间没有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收入,姬某乙、魏某甲、韩某均不应当承担本案债务。
经庭审质证,姬某甲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纠纷系姬某乙、魏某甲、韩某之间的纠纷,与本案并没有直接联系,因在本案中,姬某甲系要求姬某乙、魏某甲、韩某共同偿还借款220000元,魏某甲、韩某均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魏旭阳的遗产,但其二人又提起诉讼,认为姬某乙处理魏旭阳的遗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魏某甲、韩某与姬某乙之间的纠纷和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姬某甲所提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证人魏某乙、魏某丙均未出庭,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留言等的整理稿不能证明其内容系魏旭阳发布,也不能证明魏旭阳所借的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因证据魏某乙、魏某丙均未出庭接受询问,无法甄别其证言的真实性,留言打印稿亦不足以证明留言等内容系魏旭阳发布,也不足以证明魏旭阳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姬某甲对证据2所提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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