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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83号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刘欣,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原告田某诉被告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长垣县佘家乡黄庄村无姓名叫“黄某”的居民。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垣县佘家乡黄庄村黄某返还其彩礼,但该村无姓名叫“黄某”的居民。田某的起诉被告不明确,因本院已经作出受理决定,故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卫民
审判员  杨 超
陪审员  韩山政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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