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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950号

(2015)长民初字第2950号
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承担。
审判员 葛 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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