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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726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牛国良,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
原告黄某因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黄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员  韩卫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樊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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