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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林某。
被告杜某。
原告林某因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杜某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诉称,自己与杜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摩擦,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杜某离婚。
杜某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
根据林某的诉请,并经其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林某与杜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离婚,财产如何处理。
针对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林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据此证明双方夫妻关系;2、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据此证明林某曾于2013年8月22日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依(2013)长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不准二人离婚,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二人没有交流过,更没有共同生活过,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杜某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林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客观真实,内容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林某、杜某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出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林某与杜某均系再婚,二人婚前均有两个孩子,林某婚前子女姓名分别为杜一波(2003年农历六月初五出生)、杜晓琪(1999年农历五月初四出生),两个孩子没有出生证明,也没有上户口,现在两个孩子在林某处;杜某婚前两个孩子姓名分别为杜鹏瑞、杜鹏飞,现在两个孩子在杜某处。林某与杜某2011年正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因婚前沟通交流不够,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农历七月份,两人再因琐事发生矛盾,林某和杜一波、杜晓琪搬回自己娘家居住至今。林某曾于2013年8月22日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依(2013)长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不准二人离婚,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二人没有交流过,也没有共同生活过。林某起诉来院,要求与杜某离婚,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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