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长民初字第1288号(2)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姬某、魏某甲、韩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诉讼费缴费票据及民事起诉状各1份,据此证明××××年××月××日、魏某甲、韩某因魏旭阳生前所留股权纠纷一案向姬某提起民事诉讼,魏旭阳生前所留股权应当按照遗产处理,用于清偿其生前个人所负债务,姬某已经放弃对魏旭阳遗产的继承权;2、证人魏某乙、魏某丙的书面证言各1份,魏旭阳个人QQ留言等的整理打印稿等共5页,据此证明魏旭阳陷入赌博的泥潭不能自拔,魏旭阳所借债务均未用于家庭生活,魏旭阳和姬某结婚时间较短,期间没有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收入,姬某、魏某甲、韩某均不应当承担本案债务。
经庭审质证,许某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纠纷系姬某、魏某甲、韩某之间的纠纷,与本案并没有直接联系,因在本案中,许某系要求姬某、魏某甲、韩某共同偿还借款150000元,魏某甲、韩某均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魏旭阳的遗产,但其二人又提起诉讼,认为姬某处理魏旭阳的遗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魏某甲、韩某与姬某之间的纠纷和本案并无直接关联,许某所提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证人魏某乙、魏某丙均未出庭,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留言等的整理稿不能证明其内容系魏旭阳发布,也不能证明魏旭阳所借的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因证据魏某乙、魏某丙均未出庭接受询问,无法甄别其证言的真实性,留言打印稿亦不足以证明留言等内容系魏旭阳发布,也不足以证明魏旭阳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许某对证据2所提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魏旭阳(已故)系魏某甲、韩某夫妇之子,姬某和魏旭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证。2014年10月20日,魏旭阳向许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日借许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此款于2014年11月4日归还魏旭阳2014年10月20号”。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魏旭阳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2015年1月31日魏旭阳因交通事故死亡。魏旭阳生前曾持有江阴凯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计3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魏旭阳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2015年1月31日魏旭阳因交通事故死亡。魏旭阳生前曾持有江阴凯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计3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魏旭阳去世后,姬某继承了魏旭阳原持有的江阴凯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计3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又将该股权转让给了魏海洋,实际继承了魏旭阳的遗产,未用于偿还魏旭阳生前所欠债务。许某称魏旭阳所借款项系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起重生意,且本案涉及的借款发生在魏旭阳、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许某要求姬某、魏某甲、韩某共同偿还借款150000元;姬某、魏某甲、韩某均表示放弃继承魏旭阳的遗产,并称魏旭阳所借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均不同意偿还该借款。魏某甲、韩某称因姬某在魏某甲、韩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处分了魏旭阳生前持有的江阴凯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魏某甲、韩某已对姬某提起了民事诉讼,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该案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审理,姬某也要求本案中止审理。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