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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075号
原告时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某。
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蒲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诉被告耿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时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时某负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樊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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