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长民初字第2736号
原告卢某。
被告史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史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卢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卢某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兴仁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