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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79号
原告成某。
被告何某。
原告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成某承担。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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