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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319号
原告邢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原告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邢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邢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邢某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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