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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沈某。
被告游某。
原告沈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沈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沈某承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 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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