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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88号(2)
不准毛某与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毛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葛 丽
审判员 杨 超
陪审员 王 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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