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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928号
原告徐某甲。
法定代理人徐某乙。
委托代理人石华宗,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原告徐某甲因与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徐某甲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6月30日向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葛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徐某乙及委托代理石华宗、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丙诉称,徐某丙之父徐某乙与之母王某于2013年3月1日经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徐某丙归徐某乙抚养,但是父母离婚时,徐某丙当时才出生六个多月,父母未发现徐某丙有××。待父母离婚后,徐某丙的父亲徐某乙发现徐某甲身体、智力的发育与同龄的孩子相比有明显差异。2014年2月份经河南宏力医院诊断为肌张力高,2014年4月份经北京国医中联医院诊断为脑性瘫痪。住院八天,手术治疗花去医疗费55087.76元,但仍未治愈还需继续治疗。几年来徐某甲的父亲徐某乙用尽家庭所有积蓄,还欠下70000元的债务。现请求王某给付抚养费每年3000元,至徐某甲十八周岁止,承担徐某甲的医疗费用27543.88元。并由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王某辩称,王某与徐某甲之父徐某乙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日经滑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婚生子徐某甲由徐某乙抚养,抚养费用自理”。徐某乙自愿承担徐某丙的抚养费,现在徐某乙反悔,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王某与徐某乙是再婚,再婚前王某已有两个孩子,与徐某乙结婚时,王某带一个女儿,儿子随其奶奶生活。王某现在患有严重的乳腺增生,常年吃药医治,又无能力打工挣钱,医生建议以后还需要手术治疗,王某拖着患病的身体,同时还要抚养两个子女,儿子正在上大学,每年需要支出20000元学费及生活费,女儿刚上初中,每年也要支出大量的学费、生活费,沉重的生活负担致使王某病情日益严重,实在无力承担儿子徐某丙的抚养费及医疗费。
经审查明:徐某丙的父亲徐某乙,母亲王某。徐某乙与王某于2013年3月1日经滑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乙自愿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二、婚生子徐某丙由被告徐某乙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徐某丙2014年4月13日到北京国医中联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脑性瘫痪,2014年4月21日出院,产生医疗费用共计5508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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