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长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于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程某承担。
审判员  刘庆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月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