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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于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程某承担。
审判员  刘庆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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