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长民初字第862号(3)
一、准予丁某与杜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杜怡墨(2011年7月16日出生,现在杜某处)由丁某抚养;婚生长子杜嘉泽(2012年8月16日出生,现在杜某处)由杜某抚养,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婚生长子杜嘉泽13个月抚养费2600元,自2015年6月份,丁某和杜某分别抚养婚生长女杜怡墨、婚生长子杜嘉泽,互不承担抚养费。
三、杜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返还丁某婚前个人财产:一台1.5匹科龙牌空调、大衣柜、小衣柜各一个、两套餐椅(一张长方形餐桌和六把椅子;一张正方形餐桌和六把椅子)、一个皮箱、一台饮水机、五条被子、两套床上四件套、四条被罩、四条单子(上述物品均在杜某处)。
四、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海军
人民陪审员  王冬冬
人民陪审员  王振中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士龙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