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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136号
原告孟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狄云增,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边某,农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某诉被告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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