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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341号
原告:潘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建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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