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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164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海杰,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
被告:高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运国,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告之母。
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15年8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翟新华于2015年9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杰、刘某甲,被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运国、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2月份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4月14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刘某乙,现在5岁一直跟随我告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住在娘家不回来,在我家居住时间很少,没有一次连续居住十天以上,到家就吵架。被告对家里的一切事情不管不问,不尽妻子义务,致使双方感情不合。婚姻对双方来说已经名存实亡,失去意义,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1、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刘某乙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诸多不实。双方是2009年农历腊月举办的婚礼。2010年农历三月十三日女儿刘某乙出生。刘某乙出生系剖腹产。双方夫妻恩爱。2013年我再次怀孕,农历十一月二十七日剖腹生育双胞胎。结果一个死亡,活的是一个男孩。当时医生告诉我不能再生孩子了。我系再婚,第一次婚姻生育一女儿系剖腹产。怀孕期、坐月子我都在婆家住,怎么能说不超过10天。我们结婚前已告诉原告及其家人,我系再婚,没文化,因小时候得耳病治疗不及时,引起耳聋。日常生活中双方也没什么争执,主要是原告的父亲嫌我没本事,加上看小孩,动不动就吵我,有时甚至想动手。为了不生气,我只好回娘家躲一躲。我和原告从来不吵架,原告起诉离婚并非本意。因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2、如果离婚婚生女儿刘某乙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2、户口本一份,证明女儿刘某乙的基本信息。3、王村乡岳寨村委会出具的两份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女儿刘某乙一直在原告家生活。4、王村乡岳寨完全小学学校证明,证明刘某乙在王村乡岳寨村小学上学,随原告共同生活。5、刘祥霞和刘素芳庭审证言,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女儿刘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没有证据提交。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没有证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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