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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193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4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戚某某,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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