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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432号
原告湛某,女,1981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万某,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湛某负担。
审判员  陈福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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