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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990号
原告:方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靳某,女,汉族,农民。
原告方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15年7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2015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张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张飞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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