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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886号
原告:杜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郭建胜
陪审员  李鹏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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