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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55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士阔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程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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