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封民初字第1803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封丘县王村乡杜庄村438号。
被告:杜某,男,汉族,农民,住封丘县王村乡杜庄村438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15年7与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刘长军
审判员  张 飞
陪审员  贺学云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