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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375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洪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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