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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340号
原告:狄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遆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某某与被告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狄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狄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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