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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018号
原告韩某某,女,1972年6月5日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福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鲍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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