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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470号
原告:谢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东勋。
被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委托代理人胡东勋、被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虹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诉称: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六我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当天举行了定亲仪式。在定亲当天被告向我索要彩礼款共计28800元,2014年农历12月初2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典礼,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我与被告在封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由于我与被告性格不和,而且被告婚后无故找事生气,并于2015年5月9日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望法院依法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被告杨某返还向原告索要的彩礼款共计100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婚前原被告经过充分了解,最终走向幸福的婚姻殿堂。人生道路充满磕磕绊绊,婚姻道路上充满摩擦,但是这只是生活中的小插曲,不影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结婚不容易,不能轻易说离婚。双方应该珍惜姻缘。被告没有收到彩礼款,不应返还。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审理焦点为:1、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应否准予离婚。2、原被告个人财产是否被对方控制及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应当如何承担及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与其他异性聊天记录十张,证明目的该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暧昧关系,存在过错,在这个前提下,原告才诉至法院离婚。2、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媒人李某庭审证言及证明一份。4、常某真庭审证言及证明一份。5、2015年6月13日由谢国胜出具的证明一份,6、2015年6月9日由谢生奇出具的证明一份。上述四份书面证据的证明目的是该四份书面证明相互印证,说明原被告从认识、定亲到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0600元及结婚典礼的整个事实经过。加上证人常某真,证人李某的庭审证言,书证与庭审证言相互佐证,能够说明原告诉被告的案情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登记时间不长,未有生育子女,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款,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女方应当依法返还。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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