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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073号
原告何某某,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丁某某,女,1965年8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程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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