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封民初字第1582号
(2015)封民初字第1582号
原告:王某,女,1970年2月6日生,汉族。
被告:柴某某,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朋举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