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原民初字第472号

(2015)原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冯某甲,男。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雪,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乙。




委托代理人曹守安,男。




被告冯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单福领,原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贵枝。




被告冯某丁,男。




原告冯某甲、赵某某与被告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甲、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英杰




审 判 员  柳 慧




人民陪审员  赵端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洒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