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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353号

(2015)原民初字第1353号




原告冯某甲。




被告王某甲。




原告冯某甲诉被告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甲诉称,2013年10月29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原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王某乙、王某丙由被告抚养。由于被告文化水平较低,无暇顾及女儿的生活学习,甚至经常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2015年7月14日晚上10点左右将两女儿赶出家门,现在原告处生活,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王某乙、王某丙变更为由原告抚养,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被告王某甲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29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前,婚生女均随答辩人一起生活,在法庭调解中,被答辩人自愿放弃对婚生女王某乙、王某丙的抚养权,自愿抚养王某丁,抚养费自理,该事实(2013)原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已予以确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乙、王某丙一直由答辩人抚养,并在答辩人邻近学校上学,并办理有学籍。变更抚养权对两个女儿上学明显不利。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后,已组成新的家庭,并生育一男孩,就目前被答辩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根本无能力满足三个子女的正常生活需求,要不了多久三个女儿将面临失学的处境。3、被答辩人利用王某乙、王某丙放暑假之机,对两个未成年人进行拉拢、诱骗,并离间答辩人父女关系,其目的是为了让两个大点的女儿为其照看刚生的儿子。4、答辩人自与被答辩人离婚后,对两个女儿进行了无微不至的关怀,尽一切努力满足女儿生活需要,在学业上为女儿创造有利条件,两个女儿由答辩人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答辩人已与他人结婚生子,又要抚养三个女儿,加之又无固定收入,根本不具备抚养三个女儿的能力。为此,被答辩人要求抚养三个女儿的请求不具备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王某乙、王某丙证明复印件一份;2、(2013)原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均表示没有异议,依据证据认定规则,原告提供的证据虽是复印件,但被告均表示没有异议,且证据1中的证明人均出庭,可以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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