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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097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保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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