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卫民初字第527号
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卫辉市太公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底典礼并同居生活,2012年领取结婚证,2010年10月25日生育女儿张某甲,2012年8月27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因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共同生活期间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感情日益淡薄,被告的家人也常指责原告。2014年7月,双方又发生激烈冲突,为此原告对这场婚姻已彻底失去信心并与被告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奈原告特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某甲、儿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被告辩称:双方情投意合,感情很深,未领结婚证便同居生活了。随着女儿、儿子的出生,双方的感情更加牢固。婚后从未吵过架,更谈不上动手殴打。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底典礼同居生活,2010年10月25日生育女儿张某甲,2012年8月27日生育儿子张某乙。2012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故发生矛盾,致原告秦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抚养子女,分割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要求离婚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张某表示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完整的家庭对子女成长有利,故以不准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成勇
审判员  王尚顺
陪审员  原 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乃斌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