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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二初字第385号
原告范自江。
被告边胜伟。
被告郭志勇。
本院在审理范自江边胜伟、郭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自江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自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自江承担。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齐英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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